今天是:
 
 
肖扬院长:对目前刑事死刑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的四点要求

www.jindaolaw.com  2007-12-20 09:42:08  作者:  来源:人民法院网  查看/341



——必须立足于正确判断社会治安形势这盘棋。做好死刑案件审判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了解、全面客观判断当前社会和所在地区的治安形势,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不能脱离治安状况抽象地谈刑事审判,必须考虑治安是否良好、社会是否稳定等因素。今年1-5月的社会治安形势走势良好,刑事案件发案数持续下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普遍提高,这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经济发展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结果,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工作水平的结果,也正是我们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基础条件。这些数字同时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分寸把握是好的、政策是到位的、过渡是平稳的。

——必须紧紧把牢一、二审质量这道关。办理死刑案件,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一审法院要充分发挥基础作用,所有事实、证据的认定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切实保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裁量刑罚。二审法院要充分发挥全面审查功能和救济功能,尤其要针对上诉和抗诉理由,通过二审开庭,发现和纠正一审认定事实上的差错,适用法律上的不当,为后续的死刑复核程序打下坚实基础。

——必须正确把握宽严相济这个度。“宽”和“严”都是相对的,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必须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不能“宽”无边,也不能“严”无度。“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重罪轻判固然不对,轻罪重判一样也是错误的。必须全面衡量从宽与从严情节,正确把握宽严尺度,做到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案而宜,因人而宜,确保罚当其罪。

——必须始终贯穿证据裁判这条线。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定罪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但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存在疑问的,则应当留有余地,尤其是死刑案件,必须做到杀者不疑,疑者不杀。

 
上一篇: 近道律师参加12.4法制宣传
下一篇: 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版权所有: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联系电话:0357-2096041 2096084传真:0357-2096042 24小时咨询电话:13934071184
联系地址:尧都区五一东路裕祥花苑2-1-401 邮编:041000
今天点击: 118 次 昨天点击: 212 次 总点击: 79328 次 你IP为:38.103.63.16
晋ICP备08001634号 技术支持:建站中国 中国游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