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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公民精神利益的保护日益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我国政府、民众对人权及相关权益认识也日益深化,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调整民事关系的实际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2004年宪法修改案中对保护人权也已进行了明确规定。综观当代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几乎所有国家(地区)都规定了作为侵权行为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一、精神损害的涵义
精神损害,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现在的通说认为法人没有精神痛苦,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所以,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有限性
1、赔偿的必要性
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其一,精神损害赔偿是与市场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相关的问题。只要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就必须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对精神上的这种无形损害不予赔偿,就会违背市场经济平等和公平原则。其二,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金钱除了交换等价的商品和服务外,还有其他功能,被广泛用来衡量和确定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价值,在无法弥补受侵害的精神利益的情况下,金钱是是唯一可以采用的使受害人得到满足的方法。其三,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在受害人伤亡的情况下,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当精神损害不涉及人的生命或身体时,则具有惩罚性。
2、赔偿的有限性和辅助性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钱赔偿是必要的、正当的,但金钱赔偿作为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方式具有局限性和辅助性。对于较轻微的精神损害或当事人不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不一定判决赔偿。
三、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的精神赔偿范围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以上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这里的间接受害人是指死者近亲属,不包括法人或其它组织。
四、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
现代社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会出现在下列侵权行为中:1、侵犯人格权和人格利益;2、人身伤亡;3、特殊侵权: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双方当事人对损害都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4、侵犯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益;5、违反公序良俗或公益公德;6、侵犯特定身份权;7、侵犯特定财产权。
五、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与法官自由心证裁量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个确定统一的标准。因此,存在赔偿数额差额悬殊的情况。这次的《精神赔偿解释》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6)其他的法定因素。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确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对赔偿数额的评定,基本上依法官自由心证裁量权进行,要遵循三个原则:一要考虑对受害人是否起到抚慰作用,二要考虑对加害人是否起到制裁作用;三是能否对社会有一般的警示作用。法官在运用该项司法权力时,要遵循如下原则:(1)依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正、适当原则;(4)必要限制原则。
综上所述,侵害生命健康权是一种应当受到惩罚的非法行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人,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法制意识和良好道德风尚。对于责任明确的人身损害案件,可以参照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对精神损害后果进行补偿,以达到补偿受害人、惩戒侵害人的效果,最终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法制化进步的要求。 |